010-5919-2012

 

法律法规依据

 

1、《农药管理条例》

2、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

3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检(药政)【2009】26号及农药检(再评价)【2014】13号文件

 

真心提醒

 

1、提前3个月续展。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农药登记环境下,过期一天,也难以再次续展。

2、注意各类公告,有的产品到期后不允许续展,有的产品官方在风险不清的情况下,要求补充资料证明有关问题。

3、注意资料齐全问题。综合报告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检(药政)【2009】26号文件的规定,综合报告内容包括毒理、环境、残留等摘要资料或数据以及登记期间实际使用范围、效果、抗性、药害、对天敌影响、安全事故等内容。内容太过简单,不易满足续展要求。

4、执行企业标准的,是否提供备案标准?提交的标签是否为市场流通标签?此为经常导致否决的内容。

5、续展已经无需省初审,无论是否和我中心有合作关系,如广大农药企业有需要,我们均可为您提供服务。

 

电话:010-65088183,010-6508870113511063347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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